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0106020000 11440400006988822M30106020000 市级 无
珠海市公安局 法定机关 13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之日起十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意见
基本编码
行使层级
实施主体
法定办结时限
10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意见
结果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结果样本安检3.jpg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审批服务形式就近办,一次办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业务系统广东省政务服务网
支持预约办理
是
支持物流快递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无
行使内容
无
通办范围
跨县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公共安全,公安消防,国土和规划建设 企业法人,自然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本事项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服务对象
申请内容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被受理当天,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网址:) 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确认。
2.受理。窗口受理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在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接收网上材料,予以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申请人的材料被受理当天,申请人在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提交确认。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3.审查方式确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实施机关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拟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经法制审核,呈领导审批签发。
4.收件转办。无。
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办证大厅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大厅咨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申请接收。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即时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登记。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无。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登记申请编号。
6)收件凭证。无。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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